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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的印花税问题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
      

      融资租赁中涉及到两种合同:一是租赁合同,二是售后回租过程中的出售和回购合同。这两种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财税[2015]144号文件《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解答了这个问题。

      (一)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贴花

      根据144号文件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从融资租赁行为的实质考虑,依然是分期偿还借款的合同,依照借款合同贴花,而不是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贴花,税负大大降低。

      (二)售后回租的出售和回购合同不贴花

      出售和回购环节,均发生了商品的买卖业务,是否按照购销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呢?

      144号文件也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为售后回租的出售和回购不属于真实意义的买卖,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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