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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产生发展
1984年,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后来又扩大到对铁矿石征税。
1987年4月和1988年11月我国相继建立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两个文件都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中,原油仅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洫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石;盐,系指固体盐、液体盐。但总的来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
201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外发文《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根据通知要求,我国将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率先在河北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其他自然资源将逐步纳入征收范围。考虑到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但对具备征收条件的,授权省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