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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管理费

    时间:2016-08-22 来源:发票查询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单位自行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其他附加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河道管理费收入"项级科目(科目编码8809l0)。
      2.各单位在预算收入月报表(一)中的"旅游发展附加收入"后面加"河道管理费",相应更改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公式。
      3.征收的河道管理费,就地缴入市级国库,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河道整治。
      4.按河道管理费实收数额一定比例提取的征收费用,由市局统一安排使用。
      5.河道管理费自2000年7月1日起征收。
      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6月9日  沪府办发﹝2000﹞24号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大河道整治力度,提高本市防汛能力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道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者),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费。
      第三条  河道管理费按当年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0.25%征收。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委托市和区县税务部门统一代收。缴费者应在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同时,随税款流程一并申报缴纳河道管理费。征收部门可按河道管理费实收数额的l.5%,提取征收费用。
      第五条  缴费者应在交款期限内如数交纳。对逾期不缴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数的2‰加收滞纳金。
      第六条  河道管理费是河道治理的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支出。
      第七条  财政部门每年按上年河道管理费的实收数额,在安排预算中相应安排河道整治经费。
      第八条  河道管理费可作为缴费者的生产经营费用计入成本。
      第九条  征收的河道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河道治理。每年年初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治理总体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河道管理费使用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正常拨款渠道拨付资金。河道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制定河道管理费的收支核算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河道治理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和科学管理。
      第十一条  对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调整河道管理费征收标准,改变资金使用范围,任意减免、截留、挤占或挪用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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