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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注意事项
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可凭自行开具的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农业生产者企业、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凭其开具的普通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收购或购进农业产品凭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应按照先付款后抵扣规定执行。(国税发[1994]122号 财税[2002]1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应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特别是销货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应当详细填写,凡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收购农产品所需款项(包括现金和支票)必须由同一银行账号支付。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到异地收购农业产品增值税的管理比照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的有关税收规定处理。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使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抵扣凭证。
从2005年4月1日所属期起,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包括有抵扣联和无抵扣联)必须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采集收购发票信息并生成《收购统一发票清单》,连同其它申报资料每月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不按时报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国税明电[1999]10号)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税函[200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