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个税改革的方向展望 个税制度历程回顾
近期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再度成为热点。10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激活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进一步减轻中低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11月上旬,财政部单独设立个人所得税处。上述信号被媒体和业内人士解读为个税改革加快推进的信号。下面问题来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何种制度?这个制度有何缺陷?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方向又是什么?
简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制度较为复杂,涉及细节众多,本文主要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三个核心要素:税制、税率、扣除项。
1.税制:个人所得税按税制设计及其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三种类型。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税制是分类税制——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偶然所得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在内的十一大类项目,不同项目采用不同的征收办法。
2.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征收。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与后两者的累进级数和级距存在差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采取比例税率,税率统一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0%(参见表1)。
3.扣除项: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项主要包括四类:税前扣除、免税项、减征项、其他扣除。
税前扣除是指缴纳个税前享有的减除额度。如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35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参见表2)。
免税项是指部分不需要缴纳个税的项目,包括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等10个项目。
减征项是税法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等三种特殊情形,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情形外,税法还规定了个税的一些其他扣除。如:对于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可在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于个人境外所得可酌情扣除已在境外缴纳个税的税额等。
现行个税制度有三大缺憾
个税改革但凡有任何风吹草动,总能牵动大众的敏感神经。这根神经为何如此敏感?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关系到大多数人的利益,个税涉及的纳税人广,且能让大家明显地感受到税负的存在,使其屡屡成为热议对象。另一方面,个税之所以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也与当前个税制度的不尽合理和不够完善脱不开关系。那么现行的个税制度存在哪些不完善之处呢?
一是现行税制影响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一般来说,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税率固定;而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较为多样化,从整体来看,高收入者的纳税率比工薪阶层低,不利于发挥税收作为调节贫富差距工具的功能。举例来说,纳税人A每月收入为3万元,适用25%的超额累进税率,A每月需纳税5620元,其纳税额与收入之比高达18.7%;纳税人B是高收入者,稿酬获得500万元收入,那么按照现行的税制,500万元按照30%的税前扣除和20%的比例税率,最终纳税额为500万元×(1-30%)×20%=70万元,其纳税额与收入之比只有14%,明显低于纳税人A的个税负担。此外,我国个税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而不是以家庭,这种税制忽略了个人作为家庭成员的责任,也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
二是现行税制不利于纳税公平。现行的个税制度下,即使两个纳税人的收入相同,但二者的收入来源、渠道不同,其缴纳的个税也存在较大差别。举例来说,纳税人A和B每月劳动所得均为30000元,但A有工资薪金和稿酬所得两个来源,B则全部来自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和稿酬所得的不同税率计算,A和B每月应缴纳的个税金额分别为3970元和5620元,显然,收入来源较多的纳税者A税负要轻很多。再如,A和B每月劳动所得均为4000元,但A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800元的税前扣除+20%的比例税率;而B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500元的起征点+超额累进税率;由此得出A和B单月缴纳个税金额分别为640元和15元(参见表3)。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由于收入来源渠道不同,所缴纳的个税金额有较大差距。
三是税收扣除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我国的个税采用单一的费用扣除制度,并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家庭人口数量、家庭的医疗教育支出等情况,无法准确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其次,现行的按照收入来源进行扣除的模式易导致收入来源渠道较多的纳税人少纳税,有损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个税制度改革的三大方向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其缺陷,结合国务院、财政部的相关表态,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可能主要聚焦以下三点:
一是分类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方式转变。分类所得税制虽然具有征管成本较低等优点,但这种税制难以满足税制公平和收入分配调节的需要。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多次提出要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当前,我国中低收入纳税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劳动所得,而高收入纳税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于财产性收入,所以个人所得税制可以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经营所得、资本所得和其他所得四大类。其中,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资本所得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统一归为其他所得。每一类所得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以体现政策倾向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二是个税专项扣除项目的细化与完善。当前市场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讨论最多的就是税收抵扣的改革,我们认为个税扣除项改革思路可能主要是从专项扣除方面展开,提高起征点的可能性不大。具体来说,教育、医疗、房贷/房租等更多分类支出或将纳入专项抵扣项。未来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赡养老人支出、房租、住房按揭贷款利息等支出都可能纳入抵扣项。
三是纳税单位调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另一个方向可能是将现行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制转变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税申报的税制。可能的思路是在计算家庭成员收入的基础上,扣除必要的家庭支出项目(如房贷利息、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支出),以获得家庭的应纳税额。这种改革能避免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而造成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