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要不要征增值税?
对于单位与个体工商户,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以货物投资入股按视同销售处理,毫无疑问需要征增值税,但是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究竟要不要征增值税呢?
首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而很明显的自然人并不属于上述中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那么为什么上述规定中没有包括自然人呢?
从增值税的原理上来说,由于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办理了税务登记,因此是可以自开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但是对于自然人,由于规定无法代开专票,而只能代开普通发票,从而无法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所以,为了更符合增值税的原理,才对于自然人货物入股没有规定视同销售,因此,不需要征增值税。
其次,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那么,自然人投资入股,属不属于销售货物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股权)呢?
从逻辑上来说,由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单位与个体工商户的货物投资是视同销售,而不是销售,因此,就实施细则本身来说,其中的其他经济利益很明显是不包括取得股权对价的,也因此,才会有视同销售一说。
当然,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颁布,以及总局货劳司对办法的解读,其他经济利益的内涵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充:“其他经济利益是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货物)、生物资产(不含货物)、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自然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属于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但由于自然人无法代开专票,进入抵扣链条,所以,以增值税原理来说,还是按不征税处理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