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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起 高校学生住宿费收入和食堂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
在校大学生吃饭、住宿要便宜了吗?近日税总82号文对于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税收政策调整,取消、见面多项税收。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经国务院批准,明确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