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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什么时候?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
      

    问: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什么时候?

    答:(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收款日期,为发出货物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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