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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
      

    经济社会时代,各种各样的现象层出不穷,由于经济形势变化较快,有人突然火爆崛起,也有非常多的企业倒闭破产的现象,有些是由于经营不善倒闭,也有少数违法分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破坏了税收经济秩序,也侵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各地政策不统一,税务机关无法用统一的标准来执法,针对这种现象,国家税务总局于12月1日出台了《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

    76号规定了三方面内容: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判定走逃(失联)现象,开具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也就是说,企业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情况严重不符的,这种供应商千万不能用,要在要进行交易业务时谨慎选择。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这个妥妥的是要被税务稽查和处理的范围了。

    (二)异常凭证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即12月1日起施行。

    取得异常凭证,一般是难以抵扣进项税额。即使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现也是操作规程很不明确,所以,受票方为了减少风险,一定要谨慎对供货商的选择。不要贪图一点点利益,而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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