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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不动产增值税差额扣除
在这个经济形式变化较快的社会,由于不动产具有价值量大、用途多样性,而且保值增值性较强,能抵御通货膨胀的特点,更多的人更喜欢持有不动产。
不动产(英语:Real Estate)是一个民法概念。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动、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筑物,《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中指土地、土地定着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房屋指成屋、预售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不动产交易已经成为我们现代社会中的常见交易。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2016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营改增后,针对在实际执行中,部分纳税人由于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但可以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情况,又进一步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2016年1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内容如下:
一、无发票提供资料可以差额扣除。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以契税计税金额计算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营改增前,缴纳契税的
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营改增后,缴纳契税的
2016年5月1日及以后,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三、同时保留发票和资料。
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