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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听起来有些复杂,但是其实并不难。下面就为大家介绍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的规定。
1.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2.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注意:对乙烯、芳烃生产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入的国产石脑油、燃料油不得申请退税。
3.使用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照章缴纳消费税。
4.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7。以上含507。的企业,可享受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税资格认定。
5.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消费税退税政策调整如下:
①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 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以下简称退税)。
办理退税时,海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退税。
②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退税。
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对进口油品退税,税务机关出具初审意见,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送交海关复审。
使用企业未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和实际耗用量的,不予办理退税。
③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向相关国库部门提供收入退还书,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国库部门经审核无误后,从相应预算科目中退付税款给申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