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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即收入总额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的收入、 转让财产的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为债权人的缘故导致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和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的收入等。
纳入收入总额的其他几项收入包括: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其应合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从事证券交易获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的外贸企业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直线法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税义务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和取得的国家财政性等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都应计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在基础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留归企业所有,也作收入;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计;企业依法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本法定的税率为33%,还有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纳税义务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的,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含十万元)之间的,减按27%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十万元的一律按33%税率征税。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保险企业(除农村信用社外)不执行两档照顾性税率。如企业当年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则按弥补亏损后的的应纳税所得额确认所得税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