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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处置资产时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哪些情况应按照视同销售确认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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