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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明确房产税执行标准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市所征收的房产税主要针对企业拥有的房屋或出租等形式的经营用途的房屋,并非针对个人住宅的房地产税。


    1哪些人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3什么时间缴纳?


      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3房产税是如何计算的?


      (1)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税率(1.2%)

      (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年税率(12%)


    4哪些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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