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房产税申报说明
- 下一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申报?
营改增后房产税需注意的问题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从租计征房产税时,其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对于一般纳税人存在多套房产出租,可能存在不同房产适用不同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情形,不仅需要向国税机关备案,也要向地税机关备案。
出租房产实行(或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无论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多少,其从租计征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就是增值税发票中列明的“销售额”,即: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按照11%的增值税率折算后的金额。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以收到的全部租金收入,按照5%的征收率折算。
满足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出租房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的,确定其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即为实际收到的全部租金,无须折算“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
满足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出租房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或部分),不享受免征优惠,应按规定征收(或预缴)增值税,其缴纳的增值税额应予在租金收入中扣减。具体如下: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实际全部租金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