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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税有哪些一般减免税规定?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
      

    大家都知道,税目都有其相应的减免税规定。今天就为大家介绍土地增值税的一般减免税规定。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超过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所谓“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髙级公寓、别墅、小洋楼、度假村,以及超面积、超标准豪华装修的住宅,均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界限,2005年5月31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 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10%。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幵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该免税规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这类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拆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由于上述原因,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亦给予免税。

    税法之所以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和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给予免税优惠,主要是因为经营这类房地产一般属于政策要求必建的微利项目,投资大,收益小。因此,国家应当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和鼓励,同时也可以避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后又征所得税,导致负担过重的问题。

    3.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非普通住宅),经向税务机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6.为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对土地增值税的一般减免税规定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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