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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案例:
我们集团公司下的一个子公司由于处于建设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自成立(2006年)开始先后从兄弟公司和自然人股东处借款达1.4亿,目前三五年内无力偿还,针对这一情况,除了债转股和按关联方借款处理,还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如果选择债转股有何涉税风险?除了印花税还需要交其他税吗?其他都包括哪些税?如果单就债转股和以关联方借款的形式处理,选择哪一种更可行?
本案例中,如果执行的是新会计准则,能达公司由于债转股业务增加股本100万元,资本公积700万元,应缴纳印花税(100+700)×0.05%=4000(元);如果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资本公积900万元,应缴纳印花税(100+900)×0.05%=5000(元)。可见,由于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对于债转股业务的处理存在差异,即使对于同一笔债转股业务,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的方法和金额不同,从而导致计缴印花税的差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