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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进行了哪些加强?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
      

    很多人不太清楚,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进行了哪些加强?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文,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六)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纳税人自用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出租、出借等土地。

    三、纳税人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用地;(二)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用地。清楚以上内容,就知道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进行了哪些加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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