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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怎样征收管理?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针对一些比较复杂并有特殊性的纳税地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了以下规定:
①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代征、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 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③银行的纳税地点。各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业务收人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即县以上各级银行直接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由各级银行分别在所在地纳税。县和设 区的市,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在其所在地纳税,而不能分别按所属营业所的所在地计算纳税。
④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征收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城 市维护建设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三税”之后,却不按规 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也可以单独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