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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哪些减税、免税的规定?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减税、免税的规定大家可能很陌生,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城市维护建设税减税、免税的具体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与“三税”同时征收。这样,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三税”时,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但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是陆续作出了一些特案税收优惠规定:
①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③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予以免征。
④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7。以上(含307。〉,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⑤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⑥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自2010年5月25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⑦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9^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