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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优惠政策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
      

    又到开学季,大批的高校新生老生要进行学习深造,开学了,大家开始在学校进行消费了,学费、住宿费、生活费通通开始支出了。为了让学校能够更好的环境进行教育,关于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一直以来都有优惠政策。在今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一则新的法规,以适应营改增之后的财税现状。

    首先我们了解下,近十年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税收政策。

    “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序号

    适用时间

    优惠政策简介

    政策依据

    1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一、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6年08月18日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
         (废止)

    2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9年12月24日颁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废止)

    3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11年09月0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废止)

    4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13年11月12日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废止)

    2016年7月25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文中将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免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及营改增试点期间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

    2016年1月1日到文到之日,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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