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我国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2016年9月5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对就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继财税﹝2007﹞120号、财税﹝2011﹞59号、财税﹝2013﹞118号,第四次颁布了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实施阶段时间分别为第一次的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第二次的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第三次的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国家大学科技园(简称科技园)。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享受本政策的科技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二)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本通知的优惠政策包括四个方面税收优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增值税。
内容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