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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的开征,费改税的又一征程
伴随经济的发展,逐步推进的生态文明建设,环境的开发与保护也成为了我国近些年关注的重点。继前一阵全国性的资源税改革,还有水资源税的进行试点,最近环境保护税草案已经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进行初审,2016年9月6日草案进行向社会征求意见,环境保护税即将开征。
一、环境保护税所指的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二、计税依据为: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三、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缴纳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
3、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四、税负
该草案另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由于考虑到各省市情况差异较大,收费标准不一,地方可以该表中的税额标准为基础,上浮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五、税收优惠
下列5种情形,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3、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5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六、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七、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检测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停止征收排污费,继而开征环境保护税,是我国在“消费立税”,进行费改税制度,进程中迈出的一大步。在平稳转移税负的原则基础上,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促进企业强化环保意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