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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非居住用房应缴纳哪些税
1、在2016年4月30日前(含4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按转让收入减去取得时的房屋原值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按“销售不动产”税目5%税率计算缴纳,同时按所缴营业税税额分别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防洪费。
2016年 5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他个人(自然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房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由主管地税机关代征),同时按所缴增值税税额分别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防洪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出售非居住用房增值额依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8号)对个人转让非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暂按核定征收率8%计征土地增值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出售房屋所订立的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买卖双方都需缴纳)。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受让方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契税。
5、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所得税,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地税公告〔2012〕11号)规定:“一、个人转让非住房,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二、个人转让非住房,应以非住房转让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的确认,应以纳税人提供的财产原值有效凭证为依据;合理费用是指非住房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相关费用。三、对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或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核定的非住房转让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