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查询申报税收汽车

常识学习会计股票更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时间:2017-07-11 来源:发票查询
      

        (2009年12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 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
      •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

      栏目导航

      税收政策

      猜您喜欢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2016)
    •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中华人民共
    • 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事项听证办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 房产税开征 最新消息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文章

    • 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
    • 2019年哺乳假国家规定标准
    • 独立董事制度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利润分配预案
    •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 董事会工作报告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返回首页 | 电脑端 | 推荐 · 热门 · 周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