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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4〕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
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民政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14年11月13日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保障受助人员和救助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档案是指救助管理机构在对流浪乞讨求助人员进行甄别和实施救助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民政部门对救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救助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救助档案管理制度,对救助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救助档案工作,确保救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救助档案工作信息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五条 救助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求助登记表》;
(二)《不予救助通知书》;
(三)《自行离站声明书》;
(四)《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
(五)《终止救助通知书》;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受助人员在站和离站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作为《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附件一并予以归档:
(一)寻亲服务相关材料;
(二)未成年人教育、评估、矫治等材料;
(三)住院救治或者门诊治疗中形成的交接手续和入院登记表、离院登记表、出院证明等医疗服务材料以及表达受助人员治疗意愿的材料;
(四)乘车凭证复印件和小额交通费现金签收字据;
(五)亲属接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接领人证明材料及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接领工作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机构托养及相关材料;
(七)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执法证件复印件;
(八)长期安置证明材料;
(九)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原因、死亡公告材料以及亲属意见、火化证明等材料;
(十)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救助管理机构街头救助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材料,救助热线电话录音、监控录像材料和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三章 归档要求、整理方法
第八条 属于归档范围的救助文件材料应当在救助工作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归档。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电子数据、录音带、录像带、磁盘、照片等特殊载体材料,应当与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确保可读可用。
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钢笔填写;救助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九条 救助档案按照救助类别——年度——保管期限分类整理。
救助类别分为成年人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两类。
年度是指救助完毕的时间所属年度。
保管期限是指根据救助档案的使用价值所确定的保管年限。
第十条 救助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