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是怎样的?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
一些人不太清楚,内蒙古自治区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是怎样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0号文,一、核定征收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率。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为三个档次:转让普通标准住宅为5%,转让非普通标准住宅为6%,转让非住宅为7%。由于我区各地房地产行业利润差异较大,各盟市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征收率可以上浮或下调1-2%,但原则上不得低于5%。清楚以上内容,就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