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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登记】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时间:2016-06-18 来源:发票查询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Ø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缴销,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相关部门取消税务资格认定,办税服务厅按规定收缴设备,并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5)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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