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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业登记

    时间:2016-06-18 来源:发票查询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Ø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报送资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验旧发票并收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3)录入停业登记内容,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4)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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